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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城乡建设委会员关于进一步加强
  更新时间:2011-07-23 16:19:24    录入:admin    点击:1921次
 
西安市建城乡建设委会员关于进一步加强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1-7 16:07:47  阅读:212次   
西安市建城乡建设委会员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市建发[2008]300号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近期,我委组织人员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非法从事检测活动;有些机构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且素质较低,不具备从事检测活动的资格;有些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备不全,无设备从事检测活动;有些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之间恶意竞争,为争工程互相压价;更有甚者,有些检测机构不按规范、标准实施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报告等。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检测行业声誉,严重威胁到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建筑法》、《标准化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测机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凡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均必须接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其检测资质申报审核、检测行为监督和监督备案管理。
    (二)当检测机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地址、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建委申办变更和登记。
    二、严格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
    (一)西安地区范围内申报检测资质均应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资料初审、现场考核符合要求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已经取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市建委申请登记备案。西安地区以外的检测机构进入西安地区检测市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符合要求方可在本地区开展检测工作。
    (二)申请检测资质和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省资质标准要求整理和填报资料,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建委接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备案申请后,按照国家、省资质审查和能力评估的规定和时限完成审查,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认真做好相关企业内部试验室的能力评估
    (一)建筑施工、预制构件生产、预拌砼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
    (二)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向市建委申请备案,由市建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备案后方可从事企业内部的建材检测工作。
   
四、强化检测机构的行为监督
    (一)市建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
    (二)检测活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对重大检测项目跟踪监督的方式进行。并建立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监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测机构不良记录。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和资质评审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包括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测,非监督工程结构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建筑功能、原材料半成品抽测等。为保证监督检测的科学、真实、公正、客观,指定隶属本地区具有依法授权和仲裁鉴定职能的建筑类检测机构具体实施。
    (五)在本地区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向市建委申请监督备案。监督备案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1.《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展检测业务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5.与检试验项目对应的检测试验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人员汇总表;
    6.检测机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六)市建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予以监督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该检测机构并载明原因,退回所有申报资料。
    (七)市建委建立骨干检测机构名录。经考核评估对检测能力强,信誉好的检测机构进入骨干检测机构名录,并推荐给建设单位。仲裁性、鉴定性的检测由建设单位在骨干检测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测机构委托检测。骨干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其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进一步明确检测委托主体和行为
    (一)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时,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任何单位不得替代。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检测项目时,应按专业划分检测项目,应将同一个工程检测项目委托给一个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将一个工程项目检测业务拆分委托给多家检测机构。
    (三)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并在指定机构办理检测合同登记手续。
    (四)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费应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价和压价。
    六、加强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检测机构应在计量和建设资质管理部门界定的质量检测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向委托方明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检测活动。严禁超出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任务,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严禁非法转包检测业务。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方明示见证取样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后出具的公正性数据和检测结果应载明见证取样单位和见证人。
    (三)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发现建设各方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市建委反映。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建立被检项目不合格台帐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在报告签发生效起二十四小时内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
    (四)检测机构必须对委托检测的原始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完整、规范,并建立总台帐和分类台帐档案,不得随意涂改,必须更改时,应采取杠改法。检测档案管理应按相关规定对档案保存时限和销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的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负责。
    (五)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时,其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按委托方约定或相关规定要求留置试样,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方负责。由检测机构、委托方、见证方共同抽取样品,应按规定制定抽样方案,抽样方应对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六)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应独立、客观、公正、诚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正常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检测机构名义向社会推荐产品。
    (七)建立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在建设工程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书》,证明书将检测的合格结果和检测不符合要求信息分类列出,并作出诚信承诺。《确认证明》一式三份,经检测机构签章后,二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检测单位留存。《确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并将检测报告和确认证明一起进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八)各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检测机构使用统一的检测软件,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近年间实现全市联网,按要求及时、准确上传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统一管理目标。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处检测不良行为
    市建委在资质审查和检测行为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规问题时,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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