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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激励机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7-23 16:02:25    录入:admin    点击:1912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激励机制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10-14 15:59:19  阅读:501次   
陕建发(2008)24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创建优质
 
工程和文明工地激励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划建成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创建优质工程质和文明工地积极性,决定在全省建立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激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在陕西省境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省级文明工地现场会观摩工地、陕西省优质工程“长安杯”、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获奖项目经理(仅限在获奖企业使用)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一次性加分奖励,在省外获得的有关奖项,不予加分。
 
二、  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经理可在招投标时加2分;获得“长安杯”和省级文明工地现场会“观摩工地”的项目经理可在招投标时加3分;获得“鲁班奖”的项目经理可在招投标时加5分。
 
三、 “市级文明工地”和“市级优质工程“是否实行加分激励机制由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实行激励制度的地区,”市级优质工程“加分不得超过1.5分,“市级文明工地”加分不得超过1分。
 
四、  加分采用加分卡制度,加分卡有效期为1年,以每批(次)“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长安杯”和“鲁班奖”文件公布之日计起。
 
、   加分卡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制作,“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长安杯”和“鲁班奖”工程加分卡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发放,加分卡不得涂改,丢失不予补办。
 
六、 获奖项目经理在领取加分卡时,应出具其创建所在企业介绍信和获奖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在实行“市级文明工地”和“市级优质工程”加分制度市(区)的企业,在领取“省级文明工地”或“长安杯”加分卡时应交回“市级文明工地”或“市级优质工程”加分卡,否则不予发放省级加分卡。
 
七、 招投标加分奖励仅限于获得该荣誉的项目经理在本企业使用,调离本企业时加分卡作废。投标人应将加分卡装入投标文件商务袋中,开标时出示获得该荣誉加分卡的证明文件。
 
八、  加分卡仅限使用1次,不论是否中标,均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收回存档,并在加分卡的备注栏内注明,×年×月×日在××工程使用的字样。
 
九、   一项招标工程(一个标段)只能使用一个加分卡,投标人装入两个以上加分卡时,以分值最高为准,多余加卡不予计分、不予退还。
 
十、  开标会议主持人当众宣读加分卡的主要内容,经招标项目相关人员查验、核对,并由招投标监管人员确认后,按加分卡的对应分值计入该投标人的评标总分中。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加分分值,加强加分卡使用管理,将已使用的加分卡与招投标卷宗一并留档保存。
 
十一、  招投标人有弄虚作假、伪造加分卡行为的,将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行为档  案,并取消该企业和该项目经理两年内所有评优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十二、 加分卡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和工程质量目标奖励条款。获得“鲁班奖”、“长安杯”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企业分别按照工程建安造价的3%、2%予以创优奖励。
 
十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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