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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提出“串通投标”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1-07-23 15:44:14    录入:admin    点击:1433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提出“串通投标”认定标准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某官司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招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以及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给出了具体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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